各市卫生健康委、计生协: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计生协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5〕198号)精神,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深入推进我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山西省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托育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托育服务的安全性、规范性为核心,通过系统化、标准化、常态化的质量提升行动,努力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托育服务的需求。到2027年底,全省托育服务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机构备案率大幅提高,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医育结合有效深化,从业人员素质整体增强,综合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托育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家长和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围绕国家部署的七项重点任务,结合本省实际,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开展服务质量自评。依据国家提供的自评参考,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表和自评工作流程,以县为单位,组织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系统开展服务质量自评,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推动托育服务质量提升。

(二)大力规范托育服务行为。推动托育服务机构******落实登记备案、人员管理、保育照护、营养喂养、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强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人员实训、养育指导、课程研发等功能,指导提升辖区内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三)健全落实制度规范体系。推动托育服务机构******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托位、保育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托育服务安全生产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托育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四)深入推进医育结合模式。******落实《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结合职责,面向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订单签约,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导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责任。

(五)加强人才队伍能力建设。******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评价标准、创新成长机制、健全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联合各级工会组织,举办托育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提升业务水平。

(六)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市县卫健部门分级牵头建立健全托育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发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力量,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常态化监管,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问题隐患动态整治、数字化智慧化监管以及信用管理"黑名单"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七)强化政策知识社会宣传。统筹线上线下宣传方式,结合******人口日、"5.15国际家庭日""5.29会员活动日"、托育服务宣传月等节点,依托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计生协亲子小屋等服务阵地,编印托育服务政策宣传资料,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托育服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学育儿知识等宣传。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2025年12月):印发通知,明确任务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计划。

(二)******自评(2026年1月﹣-2026年6月):各县(市、区)指导辖区内所有托育服务机构完成服务质量自评。

(三)指导整改(2026年7月﹣2026年12月):托育服务机构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自评及整改情况。县级部门进行分类指导、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省市组织专门队伍,赴各地实地调研、指导整改。

(四)总结提升(2027年1月﹣-2027年12月):总结评估首年度行动成效,梳理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评估队伍。以县级为单位,成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负责本地区行动的组织协调。同时,组建由托育、医疗、保健、消防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自评专家指导组,为机构自评和整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制定规范流程。省级统一制定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表和自评工作流程。各地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统一流程和标准,指导托育机构开展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三)开展自评培训。逐级组织开展自评工作专题培训,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人员、计生协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及自评专家进行政策解读、评估方法、整改要求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搭建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的"山西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实现托育机构地理位置查询、资质信息公示、工作动态展示、服务质量反馈、群众诉求受理等功能,加强信息公开和互动交流。

(五)用好评价结果。将托育服务机构参与服务质量自评并完成整改作为基本要求。只有按规定参加并完成自评及整改的机构,方具备申报省、市、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资格。将自评结果与机构评优评先、政策支持等挂钩,强化结果运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与计生协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提供必要保障,确保行动顺利实施。

(二)注重自评实效,狠抓整改落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机构真评实改,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加强指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成效实实在在。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计生协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行动进展、典型经验和积极成效,提升托育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


附件: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参考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计划生育协会

2025年12月11日

(主动公开)